首页 > 政策法规

来源:驻沙特阿拉伯王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类型:编译 分类:新闻

2026-06-22 16:31

沙特批准海合会统一增值税协定修正案

据德勤沙特网站报道,沙特已批准对《海湾合作委员会成员国统一增值税(VAT)协定》的修订。本次修订对海合会内部交易的税务处理、进口税缴纳机制、最低标准增值税税率以及成员国之间的信息获取权作出了重大调整。修订涉及协定第12条、第13条、第25条、第64条和第71条。

一、主要亮点

第12条第(4)款修订——无初始运输的货物供应(Supplies without initial transport)。本次修订针对货物在供应时未发生运输或发运,但随后被运输或发运至另一海合会成员国的情形。更新后的条款规定了以下结算和退税机制:(1)一般规则:运输或发运终止所在成员国有权通过海关所采用的直接自动划转机制,向运输或发运起始所在成员国进行税款结算或追偿。(2)部长委员会例外规定:部长委员会可批准替代性安排,包括允许目的地成员国在其入境口岸征收增值税,而供应国已缴纳和征收的税款则直接向居住于另一成员国的应税客户或非应税客户进行结算或退还。

第13条修订——向未注册人员进行的海合会内部供应(Intra-GCC supplies to non-registered persons)。第13条已被修订,以规范向个人及未注册人员进行的海合会内部供应的税务处理。部长委员会例外规定,部长委员会可批准替代性安排,包括允许目的地成员国在其入境口岸征收增值税,而在供应国已缴纳的税款可直接退还给居住于另一成员国的个人和未注册人员。

第25条第(1)款修订——最低标准增值税税率(Minimum standard VAT rate)。本次修订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依据其国内法律按基本税率征收增值税,并明确设定最低标准:增值税税率不得低于供应或进口价值的5%,除非协定针对同一项供应规定了免税或零税率待遇。该修订在条约层面正式确立了5%的最低税率标准,从而为整个海合会范围内提供了法律确定性。

第64条修订——进口税款的缴纳(Payment of tax on imports)。第64条进行了重要修订,以建立更加灵活的进口增值税缴纳和结算框架。首个入境点规则(一般规则):进口货物应缴纳的税款必须在首个入境点缴纳,并存入专门的税务账户,随后通过关税同盟内海关税费直接自动划转机制转移至最终目的地国家。 部长委员会例外规定:部长委员会可批准替代性结算机制,包括允许另一成员国在其自身入境口岸对进口货物征收增值税,而在首个入境点已缴纳的税款则直接向居住于该另一成员国的应税进口商或非应税进口商进行结算或退还。递延缴税机制(新增):各成员国可根据其自行确定的条件和监管要求,允许应税人员对因经济活动目的而进口货物所产生的进口增值税延期缴纳,并在其增值税申报表中进行申报。该等递延缴纳并已申报的税款,根据协定规定可视为可抵扣税额。

第71条第(4)款修订——获取海合会内部供应信息的权利(Access to intra-GCC supply information)。参与海合会内部供应交易的各成员国主管税务机关被明确赋予获取相关海合会内部供应信息的权利。该修订加强了海合会税务机关之间的跨境透明度及执法合作。

二、对企业的建议

一是评估海合会内部供应链影响:鉴于未来将在海合会范围内启用电子化划转系统,而该系统将激活本框架中的大部分安排,从事海合会内部交易的企业,特别是跨境货物供应企业,应评估修订后的第12条和第13条将如何影响其现有的增值税申报、退税和结算流程,尤其是在货物最初供应时未进行运输,但随后发生跨境流转的情况下。

二是审查进口增值税流程:第64条第(3)款引入新的递延缴税机制,可能为因商业目的进口货物的应税主体带来显著的现金流优势。企业应评估自身是否符合相关成员国规定的适用条件,并考虑是否需要调整现有进口流程及增值税申报安排。

三是更新系统及企业资源规划系统:对于已配置用于处理海合会内部增值税结算(包括海关税费划转机制及进口增值税)的系统,企业应评估是否需要进行更新,以适应修订后第12条、第13条及第64条所引入的新结算和退税框架。

四是为加强信息共享做好准备:鉴于第71条第(4)款强化了信息获取权,企业应确保其海合会内部供应记录、支持文件及申报资料准确且保持最新状态,因为海合会各成员国税务机关将能够更广泛地获取跨境供应数据。